政治纪律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6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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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这一重要论述凸显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用好纪律这把“戒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一、政治纪律的内涵
  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遵守政治纪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党忠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常见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44条到69条,共26条。主要有10种行为。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
  2.诋毁英雄模范人物行为;
  3.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行为;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
  5.匿名诬告行为;
  6.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行为;
  7.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8.党员干部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行为;
  10.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
  三、典型案件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公布的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的案例来看,2018年至今公布的183个案例中,涉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有148人,占比80.87%。
  在违反政治纪律的148人案例中,对抗组织审查110人次,涉及迷信活动的13人次,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的11人次,搞团团伙伙的8人次,两面人两面派的6人次,干扰巡视2人次,不落实主体责任的5人次,传播妄议中央文章、违反优良传统的各1人次。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中“对抗组织审查”占比高达70%,“对抗组织审查”是违反政治纪律的“重灾区”。
  如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傅小东“从未树立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视组织多次挽救于不顾,处心积虑对抗审查”;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肖亮“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杜永智,“违反政治纪律,通过多种渠道转移、藏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高海生,“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底线,与他人深度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邓鹏宏,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不珍惜;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学庆,“身为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四、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表现形式
  2018年《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4种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以上四种表述的很明确了,《条例》同时又设置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认定
  除《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举的前四项规定内容涵盖的行为外,近年来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出现了新形式、新动向,属于“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例如,初核期间安排下属打探案情的,请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亲友为其出谋划策,甚至模拟谈话场景进行演练;虚构外出等事由敷衍纪检监察机关,逃避组织谈话,甚至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的;暗中指使涉案人员到纪检监察机关缠访、闹访;收买甚至威胁办案人员或其家属等等。
  对上述这些行为,我们纪检机关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牢牢抓住“对抗性”本质,准确适用“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兜底条款。一方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对抗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却仍然积极实施,达到掩盖问题、逃避查处的目的。另一方面,从客体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上违反了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是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工作造成干扰、妨碍。
  实践中,只要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故意,都可以适用兜底条款。此外,我们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从严把握,依据在案证据进行分析,精准区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被审查人的正常表现,不随意扩大范围,避免认定泛化。
  六、教育警示
  1.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系统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2.各级纪检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更加坚定地高举反腐利剑,坚决做到反腐败斗争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决不搞法外施恩、法不责众,持续形成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和强大的震慑。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以及通过对每一起重大案件倒查发现的发案单位党委平时没有履行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真正把责任落实下去。
  3.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的全过程,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者”。遇到问题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绝不允许隐瞒实情,绝不允许欺骗组织。